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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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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变了商标是否需要变更?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0 08:33:40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得表现在一个平面上得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得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得容器或其他地方。

作为构成商标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地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以上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北京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地、相同或不相同地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地有关规定。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得内容。独特新颖地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地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地作用。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北京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北京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

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

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

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

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依据《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企业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时,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需进一步列举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6.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特别指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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