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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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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9 08:29:28

本章注册公司为大家讲解一下工商注册之股份比例与税务相关,希望大家可以能够更加了解工商注册的税务。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涉及到的税务相关事务比较重要,首先由于可能注册公司耗时较长,在工商代理申领了营业执照后一定要在税务要求的时限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报到程序,核定税种税率,同时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在同时要求代缴纳房产税方能报到,如果是虚假地址注册则可能导致不能报到甚至不能正常经营和申领发票,所以不管是自己办理公司注册还是中介代理注册公司都需要重点关注税务报到事宜。

很多朋友都在问我记账报税可以自己做吗?一个人怎么做记账报税等问题,今天根据这个问题做一个解读。创业补贴、创业保险等保障政策接连出现,现在的市场对创业者来说可以说是一片沃土,所以有很多人都选择自主创业,成立公司。但是公司成立初期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就是做账报税。众所周知,税务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旦出现税务异常企业就可能会面临罚款,同时企业的法人也可能受到“牵连”,但是企业成立初期是否需要聘请专业会计来记账报税呢?还是交给代理公司办理?记账报税当然是可以企业自己来的,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自己来做,小编今天就为您分析一下常见代理记账报税情形。

首先是新成立的公司。往往处于筹建阶段,刚刚办好营业执照,短期内都不会开展业务。这类公司不想聘请或未及时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往往会出于节约人工成本的考虑而选择由代理公司记账报税。而且有的公司成立就是找代理公司做的,这类公司往往都会选择同一家代理公司的记账报税打包服务。

另外,一些没有实际经营生产或者很少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司,往往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注销公司,一定要留着一个“空壳公司”,虽然这种公司可能只剩几个人员甚至只有一个法人了,但还是要按规定报税。显而易见的,交给代理公司处理就是一劳永逸。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做多套账,企业内部自己处理真实账务,另外把一部分有效票据交由代理记账公司记账,往往都是想要达到避税的目的。大多数公司的老板对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问题应该都不甚了解,但是把账务交给代理公司又不放心。毕竟代理记账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低价拉生意已经屡见不鲜。

代理公司一个人往往负责几百个账务,如果出现纳税申报错误,改起来麻烦事小,一旦造成异常就很可能对公司的信用造成影响。究其根本,无关是自己做还是找代理做都是求个安心,所以要不然就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度或者聘用专业人员,要不然就选择靠谱的、百人以上规模的大型代理公司。毕竟成立年限和员工人数都能看出代理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北京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但是这个地域的范围很广,一般以国家或地区为界,主要由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决定。比如,我国的香港地区和澳门还有台湾,都是不在中国的法域内的,都按涉外的北京商标注册来办理。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都不分的。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除这些区域外都受保护。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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