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公司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2 08:53:27
商标的“一生”能为企业代理巨大的财富,而拥有这份财富的前提是要拥有商标专用权。以多年代办北京商标注册的经验提醒您,要想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首先要做好商标注册工作,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经营使用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不然很容易被别人搭乘商标的便车,免费为别人打广告。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加强,很多企业遇到商标纠纷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该如何在商标纠纷中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
2、利害关系人起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公证书:商标权人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得的公证书。
2、商标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注意: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
(三)赔偿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只要涉及到商标纠纷,企业都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让其分析商标侵权行为,并提出解决方案。由于商标注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较多,因此很多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较低,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商标权。
众所周知,最近这几年,国家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鼓励企业“走出去”。市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商标战略实施,随着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中国品牌走出国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成为品牌首先就得拥有自己的商标,想要顺利的走出国门还必须注册海外商标,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那么北京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2、在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3、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籍学生;4、在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5、在市工作并持有《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以上五个方面是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速度”向“质量”转变,支持和鼓励企业注册国外商标,利用商标战略真正的走出去,创立跨国企业,实现富国强国的中国梦。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北京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即主张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日渐引起业内关注。对此,很多人忧心忡忡: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商标获得全类保护;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此,商标版权化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
事实上,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首先,商标版权化保护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全类保护或冲击商标撤销制度。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及其造型大多属于共有领域的范畴,即使被认定为作品,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其中个别的独创性要素,不会妨碍他人对商标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
对于少量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而言,在这种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前,对其他经营者几乎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对他人合理获取商标资源造成实质上的不便。基于同样的原因,商标版权化保护同样不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为无论是简单型商标标识还是复杂型商标标识,都不会对其他经营者获取商标资源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其次,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但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本身是合理的。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组合形成的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三者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因此,商标版权化虽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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