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区集体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18:12
成功注册商标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由于北京商标注册需涉及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因此对于没有专业商标注册知识的企业而言,一般都会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也省去自己到主管部门排队办理的麻烦,对于办理商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能提前做好备用方案,从而提高成功注册商标的效率。
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商标近似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比对的两个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对比,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对比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虑其实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的因素,
(三)对比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来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对比。
二、在进行商标近似对比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何为相关公众?《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以对比方法的要求是要裁判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尽可能模拟消费者,是有一定经验和认知的消费者,其在选购商品时已经对商品及其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待购选商品上的商标有所认识,但对商标并没有及其精确的印象,只是对之前选购商品的商标有模糊的认识,而带着这种模糊的认识去市场上选购商品就有可能被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所误导,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据此可判断存在混淆之虞,进而构成近似商标。
(二)整体对比原则整体对比,顾名思义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对比。消费者在看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般是把商标作为整体看待的,而不是将整个商标分解成单个构成要素进行观察的。因此,当两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他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的视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要部对比原则要部对比,是将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取出来进行对比。要部对比是对整体对比的补充。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及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来年各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该判断为商标近似。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多年,提醒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注重商标近似的问题,以免白费功夫。
(四)隔离对比原则隔离对比,是指将主持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会把要对比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对比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时,都应当采用隔离对比的方式。一般的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带有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的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过在头脑中的商标,与当前的商标比较。
(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强,被仿冒的可能性就较大,当两个商标都使用了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较大,进而更易造成市场的混淆。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商标近似的门槛应相应降低,较普通知名度商标而言,更容易认定为商标近似。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被对比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被对比商标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相似的可能性越大。
商标续展确实比重新注册贵一些,但是省了大把时间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北京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重要性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
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而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注册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北京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毫无疑问,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也就是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商标都与商标注册人不同,但由于是类似的商品,而且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较难认定。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同种商品,近似商标”。通常表现是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很接近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商标注册人生产。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似,通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同一厂家的一个系列。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北京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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