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呢?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3 08:45:52
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就目前商标市场来说,北京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还不是很高,所以很多人选择进行商标转让。那么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呢?
1、买家可能购买到虚假商标对买家来说,较大的风险之一,就是买到失效,或虚假根本就不存在的商标。这个时候,商家即便得到了一个商标标志,但它也有可能是失效,或是存在债务贷款等情况。卖家就是利用商家们对商标知识,了解和熟悉的不够全面这点,从而实现自己不法的目的。
2、不懂得如何转让和买卖商标假使商家们想要在私下转让商标,这个时候除非商家十分熟悉和了解,整个商标的转让买卖流程,否则私下转让商标的商家,就很难完成整个转让过程。甚至交易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般来说,商家们转让和买卖商标,都需要评估商标价值,确定价格,然后就是签订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最后则才是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流程。需要向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直至申请通过审查,得到商标核准转让证书后,该商标转让和买卖才算彻底完成。
3、商家可能买到不完全或完整的商标我国法律中有过相关规定,商家们转让商标的时候,必须要连同近似商标也一起转让。除此外,假使该商标是多个商标样式的组合商标,那么此时商家也应当连同整体的所有商标一起转让。一旦买家不知道这点,那么买家就很有可能利用这点,只转让一个近似商标给买家,或是只转让一个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商标给买家,无论是那种,买家在今后都不可能能更好的使用该枚商标。
说到近似商标可以和平共存的典型代表莫过于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的H商标。无论是从形、音、义、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两者都非常近似,旁人看来也不过是一正一斜的区别。按正常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两者不能共存,两者既然可以共存必然有其不正常之处,即判断商标近似的考量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一正一斜的两个H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汽车。汽车的特征体现在价格和特定购买地点。汽车不是一般的商品,虽不能说汽车就是奢侈品,但汽车的价格较之一般的商品要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之前总会做足准备,对即将要购买的车子的类型、品牌、功能等方面都会提前了解,换句话说,消费者会以较高的注意力来谨慎选择购买,此时会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购买汽车一般要去专门的实体4S店,消费者在进店之前会混淆不同牌子汽车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总结来说就是,因其指定使用商品特殊的销售渠道和昂贵的价格,消费者通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样的注意义务足以发现近似商标细微的区别。这也是为什么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两个近似商标可以共存的原因。
当然,一般来说近似商标是不能共存的,近似判断标准也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个例而认为只要是使用在特殊商品上就可以申请与他人近似的商标。商标是否近似、能否共存是需要综合考量的。
商标注册中的平行进口是指: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外国进口相同商标的相同物品的行为。:
第一,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
第三,第二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第四,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例如:英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泰国核准注册了同一商标,并且分别在中国 和泰国生产、销售同一商品,但是由于原料、劳动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泰国的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中国。中国乙公司注意到该情况后,就从泰国市场合法购买了一批该商品,并进口到中国。甲发现后,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乙认为,进口的商品甲自己生产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标,应适用“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而致使商品质量不同,进而影响国内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话,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比如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米其林”商标案,即以进口的轮胎未釆用中国的轮胎质量标准,影响“米其林”商标的声誉,从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对于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质量等特征完全相同,不会影响商标声誉,同时又出自同一生产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的情况,如何认定,目前尚没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出现。
商标侵权案件应该说是屡见不鲜,近几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案件的发生都提示着大家要重视起“商标权”,不过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想要商标侵权消失,还需要国家的鼎力配合,这不近段时间又有新的法规颁布,接下来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有哪些新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拓展案件线索收集工作
结合本地市场特点,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加强与行业协会和辖区内重点企业等各方的合作,有效利用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全方位收集整理商标侵权案件线索。
加强对侵权商品生产源头监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制造业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监控指导力度,对市场主体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避免发生地域性、行业性商标侵权风险。
推动商标侵权线上线下同步治理
进一步加强与各主要电商平台的沟通与协作,有效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线索发现、分析的精准性,利用网络商品交易数据的可追溯性,有效固定商标侵权行为证据。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同步治理。
相关条例分享:
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自2018年6月至10月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
2.5月底至6月中旬,商标局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深情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清单,对该清单进行梳理分析,整理形式专项行动排查清单(见附件)。
3.7月至9月,对发现的商标违法使用行为,要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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