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集体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9 08:49:20
首先要明确的是:商标局不接受无个体执照的个人名义申请。所以,即使你有再好的点子再牛的商标,也得有个公司才能去申请;如果你没有公司,最起码你需要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一门槛有效打击了用好点子抢注商标再卖给他人的商标界二道贩子。所以这里说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
注册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一种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明白了这点,我们再来看两者区别就简单了。一、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企业北京商标注册,需要企业执照复印件,而个人商标注册除了本人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外,还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注册商标后商标的归属权不一样。公司注册是归公司所有,个人注册是归个人。三、对于商标信息变动后需要做的一些措施也不同。考虑到一些公司有钱任性,没事儿搬个新办公地址,换个更拉风的名字,这些在商标上都要有相应的变更;个人商标是注册在身份证上的,而户籍一般情况下很难变化。
所以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四、在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对于商标登记的申请人名义也有不同的要求。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企业一般存活率较高,生命周期较长,企业负责人的更迭相对频繁,所以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什么高低好坏之分,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都是同等的。我们在申请商标过程中,要立足于使用,不要盲目去追求个人或者企业商标。从以上内容来说,注册个人商标与注册公司商标的材料准备、流程时间、使用状况区别并不大,但为了维持市场秩序而在类别注册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不能为发展壮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完善的保护,这也激励着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北京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对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思考内容摘要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以牟取高额转让费,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期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关键词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无效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商誉的载体、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完美体现。在产品同质化十分严重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通过商标购物,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仍是申请在先原则,由此滋生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仍在持续、泛滥,甚至发展到少数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利用专业优势,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专门设立非商标代理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进而高价转让牟取不当利益。本文就此行为进行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关注此种现象,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行为的目的。
一、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危害性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此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比普通的商标职业注标人或者商标掮客更加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是代理他人注册商标的中介机构,并且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
2、作为专业人士,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维权方式,其抢注和囤积商标后,给广大企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按照现行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才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一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很快就被这些商标代理专业人士知悉并抢先注册申请了。
3、带来诚信危机,不仅损害了同行声誉,也破坏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这种后果是隐性的,可能暂时看不到,但实际上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在国际市场上带来的不良影响更是无法估量,外国申请人特意为此来华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驻中国使领馆)反映此类问题已不是偶然现象。
4、不仅抢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14年稳居世界第一位,恶意抢注泛滥,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商标待价而沽,闲置的商标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如有代理机构另设公司,已申请了1000多件商标。诚信经营者正常申请的商标注册难度增加,审查期限变长,同时也耗费了大量十分宝贵的商标行政审查资源和司法资源。
5、“合法”维权行为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后,为了追求高额转让利润,不惜采取各种“积极”的手段“维权”,如针对互联网创业企业,他们会向腾讯、百度、360、苹果等投诉应用侵权,会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应用下架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所耗时间太长,有的企业的生命甚至都没有那么长,从时间上、资金上、精力上都耗不起。
二、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原因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有以下各种原因:
1、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无从业资格限制,此举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但也带来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违背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笔者曾了解到有商标代理人初中未毕业,在代理行业工作了几年后辞职,登记个体工商户后,抢注他人商标高价转让牟利,现在已申请了好几百件商标。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并没有有明确针对此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法第68条虽然对代理机构各种不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计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或者停办业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在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对抢注、囤积商标者而言,如果商标被异议、无效掉,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600元/件的官费,如此低廉的成本让他们无所畏惧。
3、和正常商标代理业务收费相比,商标转让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量商标代理机构的存在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尤其还有拿了风投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公司的加入,更是挤干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利润空间。目前代理机构代理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费用基本上是1000元/件商标(一标一类),有的甚至是200、300元/件。
而作为专业的代理人来说,承办商标申请业务远非直接提交注册申请那么简单,通常需要针对申请人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规划、商业模式和查询结果等,出具有针对性的商标全面保护方案。这种方案是代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丰富代理经验的体现,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智力成果,凝聚着代理人的心血。
而通常除了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在定价方面的优势外,其他代理人很难就出具这种方案收取费用。而另一方面,商标交易市场繁荣,一件闲置不用商标的转让价格基本上是2万元左右,如果是普通的使用中或者未使用但是寓意好的商标,价格会在5万元左右。如果是抢注他人的商标,则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即使这些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尚未注册。正是有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不惜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和囤积商标。
三、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规避法律、另设公司专门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应无效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关于代理机构能否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法院曾经广泛征求社会机构的意见,并将意见稿写进了判决书(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3416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代理机构不得超出代理服务范围注册商标。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限制其它商事主体申请商标的范围,因此有商标代理人专门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这种公司从形式上符合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申请的商标和其它公司的商标一样,正常进入商标局的审查流程。
实际上,这种公司都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运营,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也相同,甚至从事商标业务的人员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甚至多块牌子,这种公司注册的商标范围涉及45个类别,并非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标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
笔者认为这种公司申请的商标应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应无效,理由如下:1、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专门用来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行为系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接下来的第4条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经营者的利益。商标应当真实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牟利,事实上其批量注册商标后也并不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不再赘述。其行为显然出于恶意,不符合价值中性的标准。
2、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无效。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理机构恶意规避商标法对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另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从主体上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其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注册行为应属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3、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诚信是个人、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我国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司法实践及建议商标抢注行为已引起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重视,对这种变换主体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已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行为,这从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427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42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193号等大量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针对这种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真实使用目的和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的裁定。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目前涉及的法律程序有商标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和商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以及抢注、囤积者在各地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不仅流程长,而且浪费了不少宝贵资源,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这种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建议如下:1、清理抢注、囤积商标的主体,将有抢注、囤积商标历史的列入商标申请人黑名单;2、在商标行政审查阶段,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直接驳回,不予实质审查;3、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告无效,他人也可以对这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4、对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对浪费的行政、司法资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从严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商标局的黑名单,不准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将其名下囤积的所有商标归第三方监管,并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监管机制,整顿商标代理市场,让商标代理、交易市场回归正常的秩序,真正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深圳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
近些年,这个城市越来越走向商业化,当然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了在这个富饶的城市成立,这是个明智的选择。现在生活越来越好了,有些人身上有些余钱的肯定就想要就是怎么让这笔钱发挥更大的作用来赚更多的钱。很多人义无反顾的选择开了公司。这也是大家都能想到的。但是想要在公司注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自己不懂得怎么在注册公司,该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选择一家专业的帮助注册的机构了。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比如,自己的资金成本有没有齐全,说句实话,公司注册的合理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证获得合法性,最好还是让相关的机构来帮你完成注册。
当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为了不在注册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过失,想要注册公司的还是多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吧。
北京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委托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副本由发证机关签署推出一个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镇压轮,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犯罪。全国性的运动将集中在虚假或欺骗性的广告网络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通知要求加强公司营业执照应当提交。在好的申请上市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如果公司或跨国公司集团注册申请人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其批准的范围包括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范围的商标,它可以提供其附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国家规定的注册商标和其他特殊行业、特殊物品的使用必须提交的文件作为人类使用的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申请如下:3.1在申请商标注册的人用药品,用于医疗目的的丰富和婴儿食品和营养饮料,书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提交,如: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药制造业和企业未能获得两证可以提交申请批准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建立一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当申请人使用商标注册商标的消毒剂的申请,应当提交经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证书。当外国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其自己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频材料以及假冒产品的非法贸易,将被禁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监督和管理将加强对企业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域名的注册和信息服务,根据通知贴在3.2申请商标注册在香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从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应附于申请文件。3.3申请商标注册的新闻和杂志的名字,关于新闻登记证书有一个国家的CN的文件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注册申请在商标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直接商标申请:4.1。操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2。公司的介绍信。4.3。企业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始副本与登记机关的印章应当提交在合唱。
在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利主体是工业和商业集团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资格,这是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公共机构,协会和其他团体。主管部门在更高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的主体资格和。网站非法视频和音中央政府的网站上星期一。政府将打击假冒伪劣的汽油和柴油,农产品和药物。商业秘密将得到更好的保护,通知说。战役同样目标的商标,版权,专利权,以及在新的植物品纪录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应当附中文译本的外文书件。集体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宗旨,成员资格,程序,服务,产品或特殊的质量和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和责任将违章进行认证;商标管理法规包括宗旨,成员资格,程序,商品或服务质量和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应承担违反规定。
当画像是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则必须提供肖像所有者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
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初始状态写入,和应用数量应用初始日期,并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商标局在三个月内。在哪儿的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在的到期的时间极限,其权利的优先权应被视为未要求。
在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按,商标注和证明商标的权利申请人的认证作为主和法治使用管理应附送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证据能够表明申请人的特定的质量生产这种商品或服务和检测和监督人的能力。所谓的认证的权册人必须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具体的北京-中国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便镇压。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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