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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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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7 08:38:26

一、改变北京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扼要阐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处理相应的改变手续。

因公司吞并、吞并或改制而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处理商标转让手续。

处理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作搬运。

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处理路径

请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路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处理。

(二)请求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处理。

三、改变的书件格局

改变的书件格局有四种:《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

请求人应根据处理的详细事项填写相应的请求书:

1、需求改变名义或许地址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假如商标注册人或许请求人一起请求改变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请求书即可;

2、需求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请求中的商品或许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制或润饰词句;

3、需求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改变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

4、假如发现注册书件或许请求书件中有过错需求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这儿所说的需求更正的过错仅限于请求书件中的单个文字过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责任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坏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现在有很多的网络作家,在自己的作品有不错的阅读和一批忠实的粉丝之后,就会将版权卖掉,然后翻拍成电视连续剧。但是也存在着这一部分的作者,她并不会卖掉自己作品的版权,而是将作品授权给电视剧制作方使用。这种我们通常称之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是什么?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著作权许可使用有哪些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

3、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4、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但是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北京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使用。商标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商标注销等。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变更时不变”;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四、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标识;

六、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七、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注册商标;

八、组合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章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略有不同的,但其显著特征没有改变,可以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

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②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③许可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④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⑤抵押: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活动的抵押物抵押。

⑥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⑦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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