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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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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6 08:59:04

北京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一个产品服务的名气。商标在企业中是无形的资产,商标是服务的集中体现。商标注册如此有价值,那么,商标注册有哪些作用?今天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讲述一下商标的作用。

作用一:市场流通证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精髓,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就是商标注册。只有商标注册后的产品才可以流通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各大超市。企业一般在印刷厂标签、包装或者各种媒介上宣传都需要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国际贸易往来,商标也是及其重要的。国贸之间也是离不开商标的。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的必要条件就是商标注册。

作用二:商业大旗一个队伍,一个组织都有一面旗子。代表着灵魂,大旗不倒,人心不倒。攻占下来一块儿高地就插上自己的旗子,标识已经占领。商标就是企业的旗子,是该企业商品以及服务的直接表达。

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价值可以增加到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的价值品牌越能体现该企业的商标影响力。商标注册也是间接的反应了该商品的接受程度。

作用四:消费者的识别码商标注册的产品是大众所接受的,所谓认牌购物,就是哪个品牌名气大,消费者会更倾向这个品牌的产品。商标是传达消费者与厂家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告知该品牌是哪家的。醒目突出,品牌印象深刻。创名牌才能扩大销路。

作用五:品牌纠纷的盾牌商标好比就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商标王者,王者打仗必有一伤,正所谓就是商标注册的产品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任何侵害,还可以诉讼对方商标使用与自己侵权。商标注册功能如此强大,到哪里办理呢?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北京商标局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既省时又省力。

由于省北京商标注册时间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计划在实施商标保护时逐步进行。1、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直接涉及行业类型的登记;2、登记与业务项目间接相关的类别;3、逐步进行各类保护登记。在部分注册时,企业标识与中文、英文、拼音等分开注册。虽然费用相对较高,但这可以减少登记的风险。由于商标局在实际审查商标的时候分别审查每一部分,而且任何部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那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就被完全拒绝了。这是一个非常不经济的风险。

一件商标的注册有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及注册完成等常规阶段,如幸运不遭到异议的情况下,正常走完全流程的时间大概需11个月,也就是一年半的时间。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商标从开始申请到正式注册下来,需要1年时间,因为也可能受到商标局驳回、然后提出驳回复审、遭遇异议等,即使顺利通过驳回、异议等,其完成注册时间亦无法控制、预估,4-5年完成注册也属正常。

一件商标能做什么?识别一件商品,认识一家企业,收获一笔财富……在江苏省镇江市,人们会告诉你,一件小小的商标,可以成为撬动地方经济大板块的杠杆。从镇江恒顺集团到江苏中靖集团,从江苏飞达工具到海昌隐形眼镜……在城市发展转型中,镇江的自主品牌实现了向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农业等领域的全方位覆盖。据悉,镇江市目前共有注册商标17703件,其中驰名商标41件,省著名商标262件。

近年来,镇江市工商局紧紧抓住符合国家发展目标且地域特色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港口物流、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养殖加工等地方优势产业,加大商标战略实施推进力度,培育自主品牌和品牌集群,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如今,镇江市经济发展实现了由“数量经济”向“质量经济”再向“品牌经济”的转变。

2014年,全市品牌企业产值超415亿元。转思路谋全局构建商标培育机制传统丹徒茶业的特点,是生产力分散,小品牌众多,市场竞争力弱。2011年,镇江市丹徒区把种茶用地相对集中形成产业园,吸引规模型茶叶种植和加工户入园兴业。同时,工商部门鼓励该区将已有的20余个茶叶品牌整合,进行北京商标注册,特别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参与制定国家级茶叶生产加工标准,最终推出了统一的区域性品牌——长山剑毫。如今,整合优质资源打造的长山剑毫茶叶已经成为丹徒茶叶产业一张亮丽名片。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近年来,镇江市工商局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做优质量,做大总量”为目标,落实一系列帮扶举措,先后制定实施《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镇江市商标梯队发展五年规划》等文件,在项目规划、项目融资、科技开发、质量管理、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商标战略实施和品牌企业发展提供重点扶持。重主体强服务引导企业品牌创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素有“中国雪地靴之乡”美誉,全镇拥有200余家雪地靴生产厂,从业人员近5000余人,年产各类雪地靴2000多万双,其中羊绒雪地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

然而,为数众多的作坊式小厂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只能私下生产“高仿”产品,处境尴尬,经常被罚。如何让高桥镇的支柱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镇政府携手镇江市工商局一方面对整个高桥制鞋产业链进行整合引导,形成统一的品牌战略;另一方面向省主管部门提出雪地靴江苏省联盟标准项目申请并最终获得批准。如今的高桥镇,已走上品牌发展之路,成功培育了维达斯等一批自主品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余件。品牌建设,需要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

为提升商标战略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镇江市工商局以服务为本位,在引导企业品牌创建上动脑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指导。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行政指导,通过向企业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商标培育指导书、商标违法使用告诫书以及商标战略跟踪服务卡、商标维权联系卡,将工商服务贯穿于企业创建、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切实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强执行促创新提升品牌层次质量镇江市工商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该局指导和协助企业通过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品牌连锁经营等形式,不断扩大品牌经营规模,实现品牌效应的快速扩张。

按照江苏省委、省政府“大幅提升商标注册量,大力培育知名品牌群体,大步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镇江市工商局以推进品牌“自主化、高端化、集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工商牵头、部门协作和企业自主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的自主品牌。据预计,至2015年年底,该市将建成较为完善的自主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全市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10年年底的8%提高到15%以上,达到或超过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指标数。

强监督护发展净化品牌外部环境品牌的发展,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该局重点加大了对驰(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镇江香醋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后,产业发展迅猛,但商标侵权和抢注问题也随之而来。镇江市工商局积极帮助醋业协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维权行动。2010年6月,在镇江香醋遭遇韩国自然人抢注的关键时刻,该局积极协调各方,历经6个多月的奋战,终于打赢了镇江香醋韩国保卫战,大大增强了我国民族品牌“走出去”和海外维权的信心,也大大增强了地理标志权利人海外维权的意识。

如今,镇江香醋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品牌,产品畅销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突出维权重点,加大维权力度,镇江市工商局强化重点商标保护制度,在省工商局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基础上,又确定了镇江10家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根据企业需求,积极组织开展专项维权行动,先后帮助大亚地板、海昌眼镜、京友麻油等企业及丹阳眼镜协会实施异地维权,并取得明显效果。同时,该局注重执法力量的整合,积极加强与公安、质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起跨区域、跨部门的商标执法协作机制,变“单打独斗”为“集体作战”。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北京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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