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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出租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5 08:42:20

商标租给别人使用可以是一场双赢的合作,许可方通过出租商标获取金钱收益、更因此增长品牌商标的知名度;被许可方借助他人商标节省宣传开支、能更快打开市场进行生产销售。因而商标租赁即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合理运用可以使企业获益良多。但是在享受商标租赁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要警惕商标租赁陷阱。

北京商标注册出租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免发生争议。

(2)商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最好也能明确解决纠纷期限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若允许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该明确约定;否者,视为无再许可的权利。

(4)许可人转让被许可商标的不影响生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

(5)独占或排他许可中,避免商标权人将其被注册的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损坏独占或排他被许可人的利益。

(6)若合同中约定了被许可的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时间,若被许可人违反约定,如擅自改变标识,或者在范围之外使用商标,在期限终止之后使用的,许可人既可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7)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即申请中的商标的许可。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商标局不予备案。若是作为此类商标的被许可对象,则应充分了解该商标的具体情况,合理评估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法》中规定当公司注册商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商标分类表填报自己想要注册商标的商标类别和名称。看起来简单,但是实际上却让很多申请人犯了难,的客户咨询顾问:“我是加工销售食品的一个公司,想要注册食品商标,但是商标分类中有45个类别,我要怎么选择呢?”今天,小编就以食品商标为例,告诉大家怎样选择商标分类的类别。         

选择商标分类的关键就是要参考公司营业执照现有以及之后要拓展的经营范围。因为公司注册商标成功后,商标注册证上会显示当初提交申请的类别和群组,公司使用该商标只能围绕上面进行开展经营活动,证书上未涉及的则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提交后方可开展。注册申请一个商标较为顺利的情况下也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在首次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的商标分类尽量要把执照上经营范围和将要拓展的范围涵盖。     

食品行业的范围一般会涉及加工生产食品、零食、蔬菜、生鲜、调料等等。那么为大家简单介绍下注册食品商标应该注册商标分类中的哪几个类别。     

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中推荐注册商标分类有:     

1、第29类熟制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肉、蛋、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豆腐制品、食用油、牛奶、加工过的槟榔等;     

2、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使用商品包括咖啡、蜂蜜、茶饮料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     

3、第31类饲料种籽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槟榔、啤酒等;     

4、第32类饮料商标:使用商品包括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等不含酒精的饮料等;     

5、第33类含酒酒精饮料:使用商品包括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6、第40类材料加工商标:主要保护食品、饮料加工服务,比如面粉加工、食物冷冻、替他人酿造啤酒或生产面包、茶叶加工等等。     

除了以上几大类之外,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关联注册以下类别:     

1、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当公司需要开设门店或超市销售食品,或进行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时,建议关联注册。     

2、第39类运输贮藏商标:当公司提供物流、配送、仓储服务时等,建议进行注册保护。     

3、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生产食品后很多老板想要开启餐厅、饭店时,43类商标必不可少。     

以上就是食品公司注册商标时候可以选择的商标分类,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企业在初创、发展和腾飞阶段时候对商标的要求一般都是不相同的。很多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也会选择45个类别全类注册,大范围保护了自己的商标不被侵权。

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商标申请期间的权益,但是利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权益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回答商标注册期间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保护?这个问题之前,太原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某餐馆以粤菜为主。经过师傅们的努力,集体创造了一道名为“××”的菜,受到广大顾客的喜爱,成为了某餐馆的招牌菜。为了保护“××”独家占有权,经过咨询,某餐馆对菜名“××”申请注册,并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放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被告知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领取“商标注册证”。

正当等待商标局发放商标注册证的过程中,餐馆负责人发现某饭店照搬某餐馆“××”的做法、菜名、照片。于是,餐馆负责人找到某饭店的负责人王某,要求其立即停止做“××”,王某却认为某餐馆还未拿到该菜名的“商标注册证”,因此不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内。难道由于餐馆负责人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菜名被某餐馆使用吗? 其实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某餐馆申请的菜名为“××”的商标还未得到商标局的核准,表明某餐馆还未得到该商标专用权,因此,在某餐馆还在商标申请期间,某饭店照搬某餐馆的招牌菜“××”的做法、菜名、照片的行为未侵犯某餐馆的商标专用权,不能以某饭店的行为侵犯某餐馆的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

其次,太原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商标申请期间,某餐馆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来维权。虽然不能利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某餐馆对“××”商标的权益,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某饭店利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某餐馆对招牌菜“××”的做法、菜名、照片享有的商业秘密,某餐馆可以以其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商标申请期间的权益,但是利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权益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已申请但还未核准发给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人的权益的保护是有限的,其只保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的,他人不得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在商标申请期间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是否属于侵权则没有规定。

另外,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未核准之前,商标申请人还未获得商标专有权。此时,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则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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