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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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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4 08:45:23

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其企业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但是当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况下,就需要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了。那么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补发北京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点:

1.必须填写清楚、准确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这样便于联系。

2.补发商标注册证和变更名义是要一起办理的。如果补证申请是在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果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发商标注册证和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是以转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名义为转让人。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是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如果是直接到商标局大厅办理的人,如果在补发注册证申请6个月后还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可以免费向商标局查询。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

电影是留住青春纪念物,因此摄影业成为见证青春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物质需求外,也开始追求精神美。在中国,摄影消费每年都在增长。无论是婚纱摄影、服装摄影还是亲子摄影,一系列个性化的摄影服务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了摄影行业。

核心类别:第16类-相册海报:照片、图片、照片打印纸、数码打印纸等第40类-图像处理:图案印刷、照片、底片冲洗、照片排版、照片胶印、平面艺术设计、底片冲洗等35类-特许连锁店:摄影棚连锁经营、活动推广、商店招牌、广告等重要类别:第9类-摄影设备:摄影设备、照相机镜头、照相机架、照相机包、照相机零件和附件等第1类:照相化学品:照相明胶、照相果胶、定影液、照相底片、照相显影剂、自动着色纸、定影液(照相)、照相化学品、照相光敏剂等42类-在线设计:在线网站提供图像处理、平面设计等第20类-相框展位:相框及配件,摄影棚相框及展位关联类别:第25类-摄影服装:摄影机构提供的汉服、燕尾服、婚纱等第37类-照相机修理:修理摄影设备、修理或保养摄影机器和设备商标保护应力求全面。即使创业初期涉及的企业不多,或者没有大型连锁店,后期也需要慢慢改善。

建议企业首先对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类别进行注册,然后对相关产业链进行保护,出于防御和保护的目的,可以申请全类别商标保护。

能随便抢注他人在使用而未注册的上标吗?商标注册建议:对他人在使用已经有一定营销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机制,这宗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成营销中使用某一商标,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淡薄,抢先注册他们在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使用的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是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在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小标法第32条同样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如果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定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之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属于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域名权侵犯商标权不仅需要满足商标权产生在先、涉案域名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同时,除驰名商标外,还需要关注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之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否则,无法构成域名权对商标权的侵犯。 

另外,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电子商务虽然在表述中做了“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实务中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即便并非直接使用涉案网址进行电子交易但实际上可以起到最终商业交易目的的,仍然属于域名权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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