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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的五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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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的五大作用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4 09:08:43

商标在企业中是无形的资产,商标是服务的集中体现。如此有价值,那么,有哪些作用?今天我司为大家讲述一下北京商标注册的作用。

作用一:市场流通证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精髓,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就是商标注册。只有商标注册后的产品才可以流通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各大超市。企业一般在印刷厂标签、包装或者各种媒介上宣传都需要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国际贸易往来,商标也是及其重要的。国贸之间也是离不开商标的。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的必要条件就是商标注册。

作用二:商业大旗一个队伍,一个组织都有一面旗子。代表着灵魂,大旗不倒,人心不倒。攻占下来一块儿高地就插上自己的旗子,标识已经占领。商标就是企业的旗子,是该企业商品以及服务的直接表达。

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价值可以增加到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的价值品牌越能体现该企业的商标影响力。商标注册也是间接的反应了该商品的接受程度。

作用四:消费者的识别码的产品是大众所接受的,所谓认牌购物,就是哪个品牌名气大,消费者会更倾向这个品牌的产品。商标是传达消费者与厂家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告知该品牌是哪家的。醒目突出,品牌印象深刻。创名牌才能扩大销路。

作用五:品牌纠纷的盾牌商标好比就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商标王者,王者打仗必有一伤,正所谓就是商标注册的产品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任何侵害,还可以诉讼对方商标使用与自己侵权。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对于每一家公司来讲,商标设计是商品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商品主要是通过良好的商标设计,才能让广大的消费朋友认可,商标设计可以是公司在行业中突出自己表达自己的一种方法,进而商标设计要非常的好。那广大朋友知道在设计标志的时候应要注意哪些?今天就由公司为您介绍商标设计的基本要素。  

1、行商标设计首先关注商标设计的醒目性,这是进行商标设计最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大家都知道,商标设计的目的是让某一商标在其所处的环境中能迅速的识别、引起大家的注目、关心和兴趣凑而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醒目性是进行商标设计的基本条件。  

2、标设计要符合行业的风格和特点,进行商标设计的时候,从每个角度来说都要更多的考虑到行业特点。不仅要与同行业同类标志有显着的区别,这也就要在表现形式上要有独特的个性,同时,造型设计要易于识别,易于记忆。色彩搭配上,需要提高明度,增加色相之间的对比,使标志更具有视觉冲击力。 

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复制有关的商标档案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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