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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侵权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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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侵权的几个方面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5 08:44:35

今天小编要跟你聊的是商标界的“咸猪手”——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通过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在跟您聊聊关于北京商标注册侵权的几个方面。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未经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注: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合法使用商标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应该做到的事。商标、版权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或个人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而言,想要打造品牌企业,需拥有商标,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此外,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

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申请人的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禁注理由提起撤销商标请求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不超出相同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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