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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转让的优势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1 08:36:04

想必很多都会觉得注册一个商标,时间太久,还有可能通不过,在商标证书下达前的13个月里,什么都有可能发生,说不定你等了一年多的商标根本通不过,你还得各种准备资料,以帮助其早日通过,可是这都很劳神费力。很多人想问,获取商标有没有捷径呢?标局小编在这里明确的告诉你,有。商标许可和商标转让都是不错的途径。

而区别就是商标许可则这个商标还是别人的,只不过允许你使用,但商标转让却是相当于把商标“买”到手。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想拥有商标的你可以轻松拥有商标。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的优势: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看似没有商标许可更直接、更快地使用商标,但也比商标许可有着无法比拟的好处。注册的商标可以卖给他人,但在商标法上叫转让。商标的转让具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的优势。

优势一:时间短。

商标转让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比许可的时间稍长,但是相比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短了很多。 

优势二:风险小。 

商标转让相对来说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因素,但与注册商标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优势三:直接拥有。 

与商标许可相比,转让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衣。

商标转让的风险小,指的是获取使用商标权的风险小,但不是出现的问题小。众所周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就是因为商标许可的问题。所以,如果商家想要一心一意发展自己的品牌的话,除了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还是用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我们将在下面为您分享商标注册原则的内容。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接受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基础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什么?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同一个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受理首次商标注册申请,驳回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

在先申请以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为准。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因此,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确定申请优先权的标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是什么?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商标可以用于生产服务,但用户没有独占使用权,除驰名商标外,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实施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对少数商品使用的商标适用强制注册原则,作为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只有烟草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禁止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这两条原则各有利弊在先申请原则只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不利于对商标使用人的保护。先用原则可以保护使用商标的人,但由于需要审查申请人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此外,登记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因为其他人提供的证据而被撤销。商标注册原则的内容在此由商标注册网站的顾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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