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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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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了吗?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1 08:49:21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财产,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所以在众多知识产权当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近年来北京商标注册申请量呈暴增趋势上升,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所以北京商标注册越来越难,那么北京商标注册这么难,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怎么办?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告诉你!

1.商标名称多费心商标注册名字直接影响到该商标价值,所以,老板们在想商标的名字之时,最后要原创。并且要有自己公司的理念在其中提现。

2.商标查询不能少是查询的目的就是查查商标有没有违反商标法以及是否跟已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问题。以及看看商标有没有宗教色彩或者民族歧视问题。另外商标要具有显著性才可以通过审核。

3.驳回记得要复审驳回的原因可能是资料不全,材料不全,或者没有注意第二条中所说的,商标局可能会以该商标存在些许问题(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存在近似商标等)而驳回该商标申请。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清楚被驳回的原因,然后做好相应的驳回复审。

4.异议答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能会收到他人的异议申请,要求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宣告商标无效等。这时,注册商标人需要进行有针对性、有理有据的异议答辩以反驳异议理由。

商标注册代理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人,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它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寻找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原因是该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是熟悉商标注册的流程。因此,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帮助申请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申请和确认权利。代理商标注册确认申请人的实质性内容是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1)对申请注册的候选商标进行检索时,可以通过考虑近似程度来预测批准率,与现有商标相同,类似于先前商标;并进行相应调整,减少近似程度,提高登记核准率;

(2) 根据不同申请人的要求,编制商标注册文件,提交商标局。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一般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

(3) 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材料后,按阶段开展各项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发布初步审批公告;

(4) 初步审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发给《商标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左右。至于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部分,由于委托人在查询时只提供了商标名称,但由于实际应用中提供的商标设计稿的字体、颜色、结构或排列方式不同,调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相似程度。

这就需要依托沈阳市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根据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做出商标注册方案的利弊分析。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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