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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北京商标注册查询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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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北京商标注册查询更加准确?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8 08:43:12

已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了解商标查询对商标注册成功的重要性。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成功的前提,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查询为商标注册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如何使北京商标注册查询更加准确,从而北京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我们将详细告诉您。

(一)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被驳回。很多企业不知道原因。商标查询结果是否不准确?其实,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商标查询有4个月的盲期,即商标申请已经受理,但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因此,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是尽量保留原来的设计,这样被拒绝的机会就相对较小。

(二)选择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取得可靠的结果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也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不能保证查询的准确性。因此,一般正规组织商标查询工作由专人负责。商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商标查询经验,可以采用综合、拆分、跨行业等方式进行查询,并尽量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在申请注册之前,建议您再设计几个商标,并委托代理人查询。结果出来之后,至少我们可以选择。或者当结果显示商标注册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根据代理公司的意见对原商标进行修改,再次查询提交申请,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率。

(三)通过中国商标局获得准确的查询结果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很多人知道商标的概念,却不知道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官方网站上,由于专业的局限性,我们难免会做出不准确的结论,盲目提交。如果别人注册了商标,如果我们再次提交注册信息,我们将被拒绝,提交注册的费用不退还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在中国商标局查询该商标是否已注册,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一定的风险。人们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搜索结果数以百计。因此,建议您选择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另外,前期要做好准备,提前设计2-3个品牌,以便在品牌不过关的时候,及时把多余的品牌拿出来。对商标名称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鼓励的,可以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指导下合理修改。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我国商标类型更为多样化并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非传统商标之一,声音商标足以作为企业的名片,可使消费者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一听到某个耳熟能详的声音,立刻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本文从声音商标的类型、特征、注册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声音商标的类型声音商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音乐声音商标与非音乐声音商标。其中,音乐声音既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也可以是取自现有的乐谱,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等;而非音乐声音既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包括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者动物的叫声等。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所具有的特征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是由于声音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而传统商标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介,也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被识别出来,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一,声音商标由动态要素构成。声音商标需要通过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介物以动态形式得以表达,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不是固定有形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在任何场合下,例如图案的比例、颜色和字体风格的使用等都有明确严谨的可视性规定。而声音商标则不是固定有形的,其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

第三,声音能够超越语言、国界的限制。声音能够更简单地传递信息,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四,声音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声谱等形式来客观地表现声音的音调、频率、持续时间等,而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的识别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

第五,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声音商标通常以电子文件方式就能实现,这种电子音频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已在全世界普及。而对于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而言,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展示方式,能够在线远距离提供气味、味觉或触觉的样本。

三、在我国,申请声音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等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

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允许将该声音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就递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言,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图样表示系统、描述性表示系统及混合表示系统。根据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第5款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可以看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采用的是以混合表示系统为主,以描述性表示系统为补充的程序性要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这种形式既要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高要求的呈现,也要对用声谱或乐谱予以表达的声音,通过申请人的文字性描述呈现出其要表达的含义。此外,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并非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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