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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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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1 08:46:28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的名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商标名称会直观的影响到该产品给人的第一印象,那么北京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能够增加商标的独特性,让商标更具有辨识度呢?

1、意义改字结合公司企业的市场定位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考虑,通过摘取企业名称中的字,再与具有一定的相关意义的字结合,就能得到一个能够体现企业文化和特色的商标。商标直观的反映出公司的名称,注册此类商标可以对企业产品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

2、增减字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在查询的时候发现已经被注册了,如果和已注册商标是在同类别的情况下,可以在该商标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一两个字。

3、使用量词很多知名商标都使用了量词来命名商标,例如““六个核桃”等,量词体现了商标的灵活性,也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商标的特点。

4、更换商标形式商标最常见的组合元素主要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元素,如果中文商标无法注册,可以转化成中文的拼音或者是拼音缩写的形式。比如“神童文具”如果无法注册,则可以尝试“SHENTONG”或“STWJ”这种形式。

5、叠词改名选定企业所定位的行业,在关键词后加上叠词,使用叠词会使商标更显得亲近接地气。

6、灵活运用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现状,在给注册商标起名称时,可以将能够体现出企业文化的词语运用到商标中。商标注册名称怎么起比较好?商标注册公司建议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已经被注册过了,那么可以尝试用这几种方法技巧对商标名称进行修改,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注册海外商标有哪些好处,海外商标不像国内商标,其注册时间的长短远远超出国内商标注册所需时间,所以如果一个企业早早就已经将海外商标注册完毕,说明其眼光是非常的长远的,那么注册海外商标有哪些好处?注册海外商标有哪些好处注册海外商标有哪些好处?

1、防止竞争对手的恶意抢注,主要是因为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差异,不论是注册流程和所需材料方面都有着差异性,同时也因为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仅在国内注册后在国际上是没办法获得其他各国商标法的保护的,所以为了避免被其他同行的恶意抢注,企业家们需要提前注册海外商标;

2、注册海外商标能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施行商标在先权,即谁先申请谁便拥有在先权,其后申请的相同或相似以及容易引起他人误解的商标都将被驳回申请,有利于企业对自身品牌和声誉的保护;

3、注册海外商标还能为企业创造名牌打下基础,主要是体现在企业注册海外商标后,只要长期的使用并且保持良好的信誉,稳定的扩大销售量,商标就有很大的几率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而且国际的品牌,其商品上影印了该商标后,其商品价值将大大提升。

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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