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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代理解答如何启动商标申请驳回审查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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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代理解答如何启动商标申请驳回审查的行政诉讼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08:50:21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通常会在9个月内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是否可以核准初步审定的审查决定。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如果商务法官审理后驳回,申请人不满意,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吗?根据《商标法》,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何启动商标申请驳回审查的行政诉讼呢?如何在庭前准备?下面跟随北京商标代理来了解一下。

1、 如何申请驳回商标复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不同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以商标局和商事法官为主体,而行政诉讼由法院管辖,因此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商务法官驳回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何确定收货日期?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商务法官送达申请人的审判决定答复信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送达的,视为通知期满送达。为避免错失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商务评审的评审进展情况,及时与商务评审沟通,确认评审决定是否下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审行政案件对商事法官作出的商标授权裁定、裁定不服的,由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对商务法官驳回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对判决的答复结束时,法官还将告知申请人拒绝判决的救济方式和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核查。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商标申请,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事法官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因此,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即上述商事法官)。原告在提出驳回行政复议诉讼的商标申请前,应当准备材料,以免因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法立案。必要的材料,如:

(1) 行政起诉书由原告签名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如果原告是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司公章。

(2) 商务评审作出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书正本和副本。请注意,还应提供送达信封,以证明起诉在法定时限内。

(3)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2、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行政诉讼审理要点驳回商标申请复审的行政行为,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事法官作出的驳回复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审理的将是驳回复审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商标申请是否应当初步核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有两种:一是商标申请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二是商标申请构成其他未按规定注册的情形商标法。例如,一个申请商标和另一个人以前注册的商标构成了相同/相似商品/服务中使用的相同/相似商标。因此,原告应当在庭审前对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并说明和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具备驳回理由所述情形。例如,因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即引文商标)相似而被驳回的,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或证明驳回的理由:

一、申请商标和引文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构成类似的商品/服务。一般从功能、特点、销售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对商品/服务是否相似进行比较,从这些角度出发,原告可以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用商标进行比较,解释两者的区别。

二、如果所申请商标的标识与所引用商标的标识不相似,消费者不会与经营者产生混淆。商标标识是否相似,通常是从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发音、重要元素等方面与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不仅是整体比较,而且是孤立比较。如果商标标识包含文字和图形,则文字和图形应分别进行比较。如果任何一个构成要素相似,则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更有可能被判定为相似。

三、核实被引用商标的权利状况。商标被吊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不再存在。因此,原告在开庭前应注意核实被引用商标的权利状况。如果发现权利状态变为无效,应在开庭时向法官说明,并提供商标网上印制的被引用商标的工艺信息页面。此外,对引用商标,注册后发现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销注册商标申请)。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不能证明其使用被引用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由于撤回三项申请的申请由商标局审理,程序一般需要9个月左右,原告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引用商标的注销手续未办妥,商标局不予审理的,原告应当向法官说明情况,请求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等待被引用商标的撤销结果,尽可能争取申请商标的初步审批机会。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中止,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

3、 其他注意事项:

一、原告请求中止行政诉讼审理的,应当向法院申请中止。商标复审申请有多件的,应当提交一件商标申请和一件中止申请。

二、原告认为庭审中未表达完整、重要意见的,可以在庭审后及时提出书面补充意见,并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说明。

三、开庭前,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确认被告是否提交证据,尽早做好相应准备。它不仅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有关,而且与之不同。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积极做好准备,进一步争取商标申请获得初步审批的机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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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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