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代理介绍商标一共有多少类别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31 08:47:39
近几年,企业商标注册侵权事件那是一茬接一茬,,个大中小型企业都纷纷的重视起了商标产权,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受限,很多企业都不能够单独完成商标的保护,便会寻找代理机构进行维护。但是不管怎么说,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绝对是提高了,今天北京商标代理小编就和小伙伴聊聊商标一共有多少类别,大家也简单学习一下。
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
防御商标商标注册常识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
广告商标,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做宣传的商标。
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
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 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大多数公司在创办之后,都没有商标,所以需要渠道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注册的过程中,有的人选择的是自己所需的类别进行注册,但是有的人选择的却是将全类商标一起进行注册,不少人表示不理解,毕竟以后用到的都是所需要的商标类别,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全类商标?
全类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很多,为了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等等。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相信大家都会选择适合自己形象的商标注册元素,或者是看的比较舒适的商标符号进行注册,毕竟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是不能阻止他人在不会带来混淆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标识的商标,这就会给商标的权人带来麻烦,如果大家选择全类商标注册,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选择的是自己目前是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是规划中的商品种类去选择商标注册类别,但是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局限于这些商品种类,相反会不断的扩展,不断地加大领域,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那么原先的商品种类的商标可能并不适合其他领域商标,如果这个时候再去注册,就很容易出现已经被他人申请了,那么只能够选择高价购买所得,这样对于企业来讲将是一笔不少的损失。正是因为有这些情况发生,所以企业选择全类商标注册就是未雨绸缪,一来可以避免自己未来领域的商标被注册,二来即使后续没有设计这些领域,商标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是许可的方式产生效益,企业都不会产生损失,所以注册全类商标很有必要。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注册地址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此时,您必须到商标局或找到您的商标代理机构更改商标信息。否则,多年来管理品牌的辛苦工作可能会白费,商标会成为别人的宝贝,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那么,为什么不及时进行商标变更会让企业失去对商标的用心管理呢?我们都知道商标不能每十年更新一次。续签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商标局对商标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未变更,商标信息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驳回续展申请。
商标信息变更后才能续展,一般需要5-7个月的时间。如果商标过期并想重新注册,可能有人已经提前申请了。勤奋的品牌只能让位于对方。最近,三次商标撤销已逐渐进入许多商标注册人的视野。有些企业可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我的商标使用得很好,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就被撤销了!发生什么事?商标局收到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注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通知。
收到通知的地址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商标信息未变更的,不予受理。在证明期间,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商标局将100%撤销该商标。综上所述,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商标变更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所有商标应当一并变更。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工商财税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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